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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
2009-04-23 17:26  文章来源:崇左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家畜定点屠宰管理,规范家畜定点屠宰行为,杜绝私屠滥宰,防止病害肉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实施方案。

一、设置规划目标

通过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依法建设场点、推动企业升级等措施,到2011年,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加快提高屠宰行业机械化水平,建立起与家畜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相适应、布局科学合理、竞争规范有序、加工设施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体系。适时在全市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开拓肉品深加工业务,建立肉品配送服务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设置规划原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经济发展形势、人口分布密度、交通运输条件、环境保护要求、无害化处理等因素进行规划和布局。

(二)整合资源、适当集中。要充分利用现有屠宰加工设施,控制总量、适当集中,整合现有屠宰场(点)与兼并小型屠宰场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鼓励适度规模化生产,避免重复建设。

(三)有利流通、方便群众。要引导企业提高屠宰加工和肉品配送、连锁经营能力,对交通不便的乡镇,要鼓励并提倡周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配送能力,完善生猪产品流通体系,方便群众消费。

(四)以人为本、保护环境。规划设点要避免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不适合设点地区,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应按规定进行环保影响评价,已建的要妥善解决环境保护问题。规划设点的屠宰厂(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在厂(场)址四周卫生防护距离内,严禁新建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项目。

三、设置要求

(一)市城区

市城区设立12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配备专用配送车辆,原则上在市城区屠宰厂(场)为中心的半径20里或微型专用配送车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屠宰场。

(二)县(市)城区

县(市)城区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1个。县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配备专用配送车辆,原则上在县(市)城区屠宰厂(场)为中心的半径10公里或微型专用配送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屠宰场。

(三)乡镇及农村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可设立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对远离市、县、乡镇政府所在地,且交通不便的矿山、自然村,根据需要可增设1个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在所在地供应市场。

四、设置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申办程序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设置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市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渔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意见。申请人获得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

六、组织实施

(一)制定设置规划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依据本设置规划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送市商务局备案。

(二)清理整顿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根据本规划对现有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检查清理,逐一核查,符合《条例》要求的,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报市人民政府换发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并按要求进行公布和备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屠宰场,责令限期整改自下达整改通知之日起,完成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认真组织实施本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细化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整合屠宰加工行业资源,强化屠宰市场监管,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二)升级改造、政策扶持

鼓励和扶持生猪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认真组织实施“八桂千乡放心肉工程”,不断提高设施设备水平和精深加工能力,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品牌化发展。经升级改造后,县(市)城区的屠宰厂(场)设备要达到机械化,乡镇达到半机械化以上,边远乡镇、村要达到“三不落地”的要求。同时,采取兼并、资产重组、合股经营等方式,压缩整合现有屠宰厂(场),对按照设置规划被整合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补偿(补偿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三)加强协调、部门配合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生猪屠宰管理情况,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等所需经费,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渔牧兽医、环保、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规划实施方案管理

本规划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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