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商务局(经贸局、经济局):
根据《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商务系统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商运发〔2009〕8号)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崇左市商务系统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陆平,联系电话(传真):7824000。
特此通知。
附件:崇左市商务系统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此页无正文)
二○○九年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商业 生猪 整治 方案 通知 抄 送:市委办、市政府办
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水产畜牧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
崇左市商务局办公室 2009年1月21日印发
(共20份)
崇左市商务系统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
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根据《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商务系统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商运发〔2009〕8号)要求,决定从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在全市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现制订如下方案。
一、整治目标
巩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针对猪肉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加大力度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工作原则
(一)标本兼治
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还要着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做到标本兼治。要把专项整治与强化屠宰行业监管结合起来,完善诚信体系,使每一项措施既能短期见效,又能收到长远效果。
(二)突出重点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从实际出发,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把这次专项整治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规划以及清理整顿换证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屠宰场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二章二证”等内部管理制度,关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取缔非法设立、无证照生猪屠宰厂、场(点)。
(三)协调配合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主动与当地公安、卫生、水产畜牧兽医、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配合,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形成合力,使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
三、整治任务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1.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根据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盯紧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查获的私屠滥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对查获的违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点)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一经发现,报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病死猪、出售病害猪肉的行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佩戴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肉品合格检验证章、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配合做好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猪肉的索证索票工作,承担屠宰厂、场(点)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三)严肃查处冷藏运输病害猪肉行为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点)冷藏和运输设施的监督检查,防止被不法分子用来冷藏运输病死猪病害猪肉。发现定点屠宰厂、场(点)为制售病害猪肉提供冷藏和运输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对社会上冷藏运输设施的专项检查,对冷藏运输病害猪肉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四、整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提出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采取主动出击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确保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全面检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根据长期整治工作目标,对本地区、本部门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尤其要抓住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检查,不能放过任何盲区和死角。同时要进行不定期抽查,重点打击屠宰环节城乡接合部的私宰户,检查以代宰方式为主的手工屠宰厂。
(三)集中整治,限期整改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原发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技术保障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监督屠宰企业完善台帐制度,特别是要做好生猪入厂、肉质品检验、肉品市场流向三个重要环节的台账记录,建立猪肉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猪肉质量安全长效监管体系。
(五)建立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举报私屠滥宰病死猪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基金,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特别要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形成覆盖全社会的监督网络。
五、工作安排
(一)制订方案阶段(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在本系统内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好专项整治前期动员、部署、准备和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限期整改阶段(2009年2月1日至4月30日)
2009年2月1日至3月31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和流通消费单位进行全面集中整治。2009年2月25日前,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统一编码、制作和换发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08〕6号)精神,完成清理换证工作。
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我局将和市各相关部门派员采取明察暗访、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查。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5月1日至5月31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采取自查自纠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防止出现漏网和反弹。市各相关部门组织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目标进行核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区)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县(市、区)通报批评,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组织回访,2009年5月10日前形成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告,迎接国务院、自治区和我市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组的检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我局报告。 |